时间:2024-04-30 07:17:5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上诉理由: 一、事实认定错误部分
1. 案涉商品不是禁售商品的认定错误。 【1】《判决书》第8-9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附件1限制直播的商品类目:……宗教用品、工艺品及其他收藏品,包括但不限于宗教工艺品、宗教用品及其他收藏品等。这是拼多多平台自治规则,此处一审认定正确。(大前提) 【2】《判决书》第20-21页:原告主张被告寻梦公司违反约定允许被告时奔售卖禁止直播的“工艺品”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规定的限制直播内容为“宗教工艺品”,故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小前提宗教工艺品、结论不成立) 【3】实际情况是,本案标的物缅甸A货翡翠套装内除含有手镯外还含两件佛像,一尊观音菩萨像、一尊弥勒佛像。《判决书》第10页陈述:“主播时奔开箱展示商品,内有6件:……6.佛像形状物体。”所以本案标的物商品既是工艺品,也是宗教工艺品,也是宗教用品,也是收藏品。落入拼多多禁售范围。 【4】此事实关系到拼多多平台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详见《附件4-1:案涉商品不是禁售商品的认定错误》。(4页有图) 【5】提示:由于内容太多,篇幅太长,上诉状节减了一些,论述不足的部分见《附件……》,辛苦啦。下同。
2. 合同成立与否的认定,自相矛盾,由对而错。 从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到否定合同一半,再到全部否定,自相矛盾显示“枉法”无底线。 【1】《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大前提全部承认: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 【2】《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 “ 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 ”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否定一半) 【3】《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全部否定三段论,同1)。 【4】这是本案核心问题,合同成立问题。详见:《附件1-2:认定合同有效 反驳“难以认同”》。(3页) 3. 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认定与计算故意选择错误数据。 【1】《判决书》第19页判决:综上,被告时奔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2】标的物即案涉商品翡翠套装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1199元在本案是价款。 【3】所以一审法院故意错误选择数值进行计算,二审应予改判。100万元*3即300万元,三套900万元。(诉请2) 【4】详见《附件1-1:百万级别即一百万的问题》。(2页有图) 4. 涉案商品停止销售事实认定错误。 【1】《判决书》第8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寻梦公司……至本院立案前已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身份信息并将涉案商品停止销售。 【2】被告2《证据6》涉案商品状态_涉案商品已停止销售,文字叙述并无实质证据,其对应截图表明“商品已售罄”,“停止销售”和“售罄”这是两个不同概念。 【3】另外,被告2《情况说明》表格显示“违规时间:2023-11-17;本节违规原因:直播-不恰当宣传(严重)”。说明11月17日被告1仍在直播并做“不恰当宣传”,否则不能违规。这是拼多多平台自认仍在直播,时间11月17日。否定《判决书》认定事实:立案前“停止销售”。(宁波立案8月1日,寻梦公司8月20日申请移送上海,上海立案10月18日) 【4】《情况说明》最后第二张图显示“该店铺正在上传商品”。表示正在销售。 【5】详见:《附件4-4:没有证据证明拼多多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
5. “原告并未就其差额部分的损失进行举证”事实认定错误。 【1】《判决书》第18页,“最后,违约金的承担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原告本案订单支出仅为1,199元*3=3,597元,而3,597元与900万元存在巨大差别,原告并未就其差额部分的损失进行举证。” 【2】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对此不需要举证。一审法院要原告举证没有法律依据。 【3】恶意违约当事人违约金不予调整。 《125民法典合同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被告1之4恶:售假欺诈“妈妈粉”是一恶;假货超高价格牟取暴利第二恶(假货20元售1199元,3单白白被骗3597元,几分钟时间一个月生活费没了);粉饰标榜自己骗取粉丝信任购买第三恶:一面大旗“打假英雄正义化身”,两个荣誉标牌平台背书《互联网打击假货商家授权真货领头代言人》、《天然珠宝产品质量检测一等奖》,三句固定位置屏广“拒绝演戏、坚持真货、真诚才是必杀技”亮瞎双眼;攻击同行、拉拢粉丝、恶意竞争第四恶,被告自己明明就是知假卖假,却在直播间大骂其他同行卖假货,尤其本地同行。并且收集、公布同行隐私包括照片、直播间名称、昵称、身份证等,为的就是圈粉让“妈妈粉”只在他自己直播间买货【证据11:粉丝166万,证据 18:卖假货出门就被车撞死等】非常恶。后来遭到了报复,一次凌晨下播后在停车场自己车旁被人用一桶粪水扣在了头上,淋得满身便粪,出院后依旧售假不缀。如此之恶还要向其让步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恶意违约依约支付案例,指导性案例166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原告也不用举证差额损失。 【5】原告实际多次列举了实际损失。 ①《判决书》第2页,诉讼请求为:1.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要求,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这应当算作一种表示方法。 ②《判决书》第2页,诉讼请求为:3.被告应赔偿标的物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增值利益(损失扩大部分)2.97亿元。因诉讼费不足现申请赔付1,900万元——这应当算作一种表示方法。 ③《正式开庭陈述3月27修改版》2024-3-27《法网》(第11-12页)标的物标价100万,“被告应给付原告合格的标的物或按标的物标价给付原告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三套翡翠套装直接履行利益损失30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300万元被告小石头是能够预见到的。” ——这应当算作一种表示方法。 【6】《【答辩2】本案“假一赔三”的基本原则及法律支撑》2024-03-03《法网》,违约金高低:本案违约金高低应该以标的物价格为参考点。三倍赔偿在合理范围内。另参考诉请 2 可得利益损失 3 亿元,此900万赔偿是低,不是高。 【7】如此应能够证明原告损失情况,并不是没有举证,只是法院没有看到并引用评论,一审失职漏判。枉论原告没有举证。 【8】本案诉请“假一赔三”惩罚性违约金系《民法典》合同承诺假货惩罚性赔偿,非《消保法》欺诈惩罚赔偿。 6. 被告2《情况说明》关键“证据”采信错误。 【1】《判决书》第8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2页)2023年8月30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采取资金冻结90天处罚措施,案涉商品停止直播;2023年11月17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类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判决书》(第20页)本案中,……其次,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奔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2】《判决书》(第14页)原告陈述:12.寻梦公司对案涉店铺前几个措施都是罚款,但罚款不是法律上的必要措施,2023年11月17日才自述下架,但被告寻梦公司的证据是无效的,因为50%是马赛克。…… 【3】《情况说明》不是证据、不是证据、不是证据。 《笔录2》第11-12页, 审: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 【4】《情况说明》标题:“情况说明(谨供参考)”。被告2自己都说“谨供参考”,对核心“证据”有这样客气的吗?对自己的东西这么没有底气,也就是这个东西经不起推敲。证据就是证据,是希望法庭采纳而不是参考。 【5】这份《情况说明》超过庭审法官给的第二次举证期限,…… 【6】《情况说明》是被告2单方提供的,截图关键部位一半以上被马赛克遮盖,是不完整的没有佐证的孤立的复印(打印)材料(无公正)。 【7】文字叙述部分均无对应的证据证明,空口说白话。不具合法性、缺乏真实可靠性。 【8】该《情况说明》没有在法庭质证,……详见《附件4-6》。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9】被告二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10】但法院一审认可该“证据”。没有说明采纳理由。 【11】对被告不利的部分法庭没有采纳引述:《情况说明》表格显示“违规时间:2023-11-17;本节违规原因:直播-不恰当宣传(严重)。说明11月17日被告1仍在直播并做“不恰当宣传”,否则不能违规。 【12】在另一张打印的表格 “规则列表”内11种处理措施中用红色方框提示读者“36分,关闭直播功能15日”,是否真实执行关闭,被告2并无证据证明( “平台自治”规则是规则,执行是执行,不能证明规则一定被执行,尤其拼多多)。即便关播,也已经过去4个月了,能算及时吗? 【13】《情况说明》最后第二张图显示“该店铺正在上传商品”!?说明正在销售。这是为什么?是否自相矛盾? 【14】见《附件4-6:被告2<情况说明>“证据”采信错误》。(4页有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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