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30 07:32:3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附件0-2: 其他未归类错误
小概念错误,倾向有利于被告描述
1. “翡翠工艺品”亦属于认定证据错误,歪曲事实 《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合同订立后,被告时奔向原告发送了三套工艺品翡翠。《判决书》第18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欲向被告时奔购买真的缅甸A货翡翠,但被告时奔实际向原告发送的是工艺品翡翠,该以假充真的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观点】 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假货“石英岩玉(处理)品” 不是工艺品翡翠,虽然认定了“工艺品翡翠”欺诈,但工艺品翡翠价格和真翡翠非常接近甚至相等,故意减轻、模糊被告之“恶”。 2. 真实意思 《判决书》第17页,难以认定向原告交付实际价值100万元的翡翠为被告时奔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观点】 一审自相矛盾。《判决书》第15-16页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一审自相矛盾,应承担不利后果。 3. “对价” 《判决书》第16页,被告时奔则认为原告并未向其支付100万元对价,双方成立的系订单金额载明的1,199元合同;《判决书》第16-17页,对此本院认为,……从习惯解释上看,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显然不符合该行业的交易习惯; 【原告观点】 《民法典》没有对价概念,本案合同亦不涉及,一审滥用。被告提出的错误概念,一审采用了,是有利于被告的论述。 凭感觉判案,缺乏让人信服的论证 4. “显然不符合”? 《判决书》第17页,从习惯解释上看,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显然不符合该行业的交易习惯; 【原告观点】 【1】“显然不符合” 法官判决也太轻松了吧?不能信口开河,需要证据证明。该行业交易习惯是什么也需要证据证明。法庭是讲法的地方,法律最讲证据。一审举证不能,推理不当。 【2】“翡翠”行业还真是特殊行业,“赌石”非常暴利,说不定他的翡翠就是“赌石”赌来的,便宜。主播心肠好,拿来送妈妈粉,积德行善,他愿意。他爷爷、他爸爸牛人,去过缅甸【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等;证据18一组视频;证据19:他爸爸】。 本是被告责任,看上去是原告的错 5. 书面合同 《判决书》第17页,因原、被告双方并未订立详尽的书面合同,由此产生的本案争议需进行合同解释。 【原告观点】 直播间购物怎么可能签订“书面合同”?几十万人在直播间。即便是书面合同也应由被告主播制作发布,被告没有制作发布就是存在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任何合同都需要解释。 6. 磋商 《判决书》17页,被告时奔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对100万翡翠价格进行任何磋商,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基础,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原告观点】 直播带货,价格主播说的算,粉丝点击购买即表示认可。本案主播宣称100万,有没有磋商都是100万。即便有的直播间粉丝喊价,最后也在主播计划之内,何况本案被告没有这种磋商习惯。没有磋商很正常,对合同成立无影响。
7. 含糊其辞 《判决书》第17页,此外,100万元商品的交付义务影响巨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应当以准确无误、无歧义、便于理解的方式予以明确载明,而非本案直播间含糊其词的表述方式。 【原告观点】 法律对合同要求并无标的价格大小的区别。本案合同是否“含糊其辞”是被告责任,如果确实如此,对合同解释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如果被告没有向原告解释说明清楚,原告按照自己的意思理解并无不当。另所谓“含糊其辞”,一审并没有具体明示指的是什么。原告猜测不过就是100万级别与100万的区别,这在前面已经论述《附件1-1:百万级别即一百万的问题》。被告标的物商品及订单100w标价已经修正了直播间100万级别口头宣传的粗糙。一审无中生有、强词夺理、制造事端、袒护被告。 8. 《判决书》第19页,最后,原告主张高额赔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因此,本院对该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原告观点】原告主张高额索赔就有违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告每一条索赔都依法有据。何为善良履约?原告违约了吗?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不诚信、恶意违约。这个好像应该说的是被告。 “善意”抹黑原告
9.《判决书》第18页,再次,原告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买家及维权人士,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对珠宝术语、翡翠价值及维权途径的了解均高于普通消费者,不会轻易对相差近1,000倍的翡翠价格进行误判; 【原告观点】 所谓维权人士不过是原告2007年博士毕业被引进宁波大学工作两年时,在工作中举报了院长评奖造假并使之得到处理。后来建立了12315.win等网站。个人消费并无真正打假记录,偶尔买到臭猪肉、烂水果等仅退款还是有的。且一审没有否定原告消费者身份。《<笔录3>补充答辩9:消费者身份确认》2024-4-3《法网》。有些专业知识并不是原告的错,但对翡翠水种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因为A货翡翠价格相差也很大,几十元到上百万都有真的和假的。 本案是因为相信而购买《附件1-5:具体说明一下本案合理信赖的产生》。 10. 叙述事件未按实际的时间顺序展开,故意穿插不利原告的部分。《判决书》第8-11页, 【1】2023年7月6日,原告进入……先后在被告时奔开设于“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编号199842864)的直播间中下单购买…… 【2】2023年7月7日,原告与案涉店铺“小石头珠宝优选”客服聊天:“谢谢,喜欢你的货,也喜欢你的人品,64×3,62+1”。 【3】收货后,原告将其中一件案涉商品送至浙江省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首饰质量检验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鉴定,……载明鉴定结果为:“石英岩玉(处理)手镯”,……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00元。 【4】2023年7月10日,原告与案涉店铺“小石头珠宝优选”客服聊天:“手镯什么料子”;客服:“亲亲实在不好意思客服不知道一切以主播介绍为准亲实在抱歉亲亲”;原告:“那你就问问他,告诉小石头,问题很严重。我对他已经从喜欢,讨厌,到憎恨”;客服:“亲亲咱们家支持检测哦亲亲”;原告:“检测过了,所以才憎恨”。 【原告观点】 【5】如此描述,6号买货,7号给客服发信息,8-9号收货后就送去鉴定,10号再问客服什么料子。这分明就是故意索赔搞事情啊!这也太急不可待了。是不是? 【6】真相是,《判决书》第2-3页 事实和理由原告陈述:“……原告一共购买三套,收到货后拿到手感觉手感不对劲,原告与商家沟通说商品可能是假的,被告时奔【电话,原告注】说售卖的是玻璃制品和石英岩制品,且得到拼多多认可。后来被告时奔也说了可以打官司,原告对其中一套产品进行鉴定(有一份检测报告),”这个顺序才是实际情况,有鉴定费100元发票为证【证据h4:鉴定发票】,开票日期2023年7月24日。 【7】一审法院这样搞一下是想干嘛呢?可以说判决书别有用心。故意制造原告不良人设。 11. 原来是法官提前在挖坑 《笔录1》第11页: 审:为何没有收到货就知道是假的?原:我没有说没收到货就知道假的,是拿到货后感觉不对,测量密度后发现真的不对,反馈商家,电话,检测。 《笔录2》第7-8页, 审:原告为何想到购买本案三盒翡翠同时想到录屏?原:买东西就要录屏,这是原告的常识。录屏是原告的习惯,原告要自我保护,原告有文化。 现在反思如果不录屏,上了法院只能受气,太多妈妈粉跟小石头多少年没有起诉,我替她们难过,没文化没法维权,有文化又说知假买假,老百姓没有活路。 审:原告,既然你方信任小石头,相信价值100万,为何到手后就去鉴定?原:这也是常识,买东西可以信你,但是买到手要送给别人,本案三套都是要送人的,不论再相信你,也要确认商品真伪,这是生活经验。原告拿到手后是测量密度,后来通过电话要打架了就送去检测。现在反思庭审,真是后怕。 12. 对原告有利的忽略引述: 比如文字稿质证材料《关于被告1提交订单的质证意见》2024-1-3《法网》关于被告 1 提交订单的质证意见: 【1】单价低于十元的有91笔,算上大米、豆油、饮品、香皂、湿巾等一元购约50笔,低值易耗品有140多笔。 【2】百元以上26笔(虚假交易和取消6笔,其中有原告【证据b17】套餐),10~100元约40笔。这66笔不够带回家乡送人(我们家是大家族,父辈父亲一方兄弟姐妹8人,我们这一代兄弟姐妹39人,下一代二代没统计)。 【3】其余56笔哪里去了?是不是有什么不敢让看的?包括饮品、大米、豆油、电饭锅、香皂、湿巾、钱币等等?这些都是1元限购1单,是否应该展示出来看看?都是违规商品! 否则一看就是恶意购买,其实买几百单的粉丝太多了,被告高兴还来不及呢。 当时被告直播间表面说我买3单太多了,又看后台,搞气氛,其实是在促销。
褒奖被告
13.《判决书》第15页,被告时奔还承诺:为化解双方争议,及时解决纠纷,时奔自愿补偿马宪春人民币36,000元。 【原告观点】 2024年3月29日最后开庭时,原告才听说此事。如果被告8个多月前2023年7月13日有这个态度,何必如此周折。可惜一切为时已晚。不蒸馒头争口气。
故意制造逻辑混乱 14. 焦点确定 乱设争议焦点。第二次庭审法官定两个焦点,一是100万应不应该赔,二是假一赔三以什么标准赔,原告还要增加损失扩大的部分(增值利益),法官说太多,就不是焦点了。可是现在,什么都成了焦点。并且还不伦不类混在一起。 15.《判决书》第16页,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一、被告时奔是否应当继续履行100万元翡翠交付义务,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 【原告观点】 本应分开成两点讨论,那样一审便不能浑水摸鱼。因为《类案1》详见《附件1-3:类案问题及类案1的对比阐释》《附件1-4:本案与类案文书对比分析》支持100万履行利益,法院没有理由否定。并且《判决书》两次认定合同成立。 【1】《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2】《判决书》第16页,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 “ 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 ”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 【3】300万违约金单独论述也很容易 《附件2-1:假一赔三是补充协议》,《附件2-2:假一赔三的赔偿标准》。 【4】合在一起法院便来了一个结论“难以认同”。《附件1-2:认定合同有效反驳“难以认同”》
16. 焦点3 《判决书》原告主张的合同履行利益损失、增值利益损失、被告欺诈行为的罚款赔偿等诉请能否支持; 【原告观点】 三个问题放在一起焦点混乱。第三个“罚款”根本另类,是诉请“4”不应放在一起。“履行利益”实际上是诉请1,焦点1中也例举了, “增值利益”是诉请3,所以比较混乱。 很难一起说清楚,一审就是让你不清楚,只要简单否定一个,顺便否定了全局。 17. 什么是重复 《判决书》第19页,本案中,首先,原告诉请3增值利益损失本质是损害赔偿的承担方式,与诉请1、2的违约金及三倍赔偿主张重复; 【原告观点】 【1】诉请3与1、2不重复。《!正式开庭陈述3月27修改版》有明确阐述。 ①诉请1是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 ②诉请2是惩罚性违约金300万。 ③诉请3是损失扩大900万。已经由1000万扣除了诉请1的100万,因为法律关系不一样,所以分开了。 【法律依据】 【2】《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诉请1】【诉请2】【诉请3】 【3】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诉请1】 【4】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诉请2】 【5】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诉请1】【诉请3】 【6】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诉请2】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诉请1】 【7】“当然也不能就此推定,除专门为迟延履行而设定的违约金以外,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以后,守约方无权要求履行债务。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该违约金为惩罚性的或者不影响实际履行的,则守约方在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后还有权请求实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81页)。【除诉请3还有诉请1.】 【8】类案:(2022)粤06民申329号【法证3:增值,郭葵湛、邵德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本案中,一审判决确认邵德景与郭葵湛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21日解除,郭葵湛向邵德景返还购房款575037元及计付利息、支付违约金59500元、赔偿房屋升值损失1323999.67 元。…… 【9】因为重复,一个都不赔,依据啥呢? 【10】《【答辩1】诉请1_ 300万和诉请3_ 900万都主张的理由》2024-3-3《法网》。 |